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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编辑&社会观察】商品房烂尾,是否可以不还银行贷款
日期:2023-11-26 作者/来源:

特别编辑 【社会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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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房地产行业以惊人的速度和力量收割着社会的财富,然而现在,它却在众人的注视下逐渐走向衰微。作为中国老百姓最重要的资产,一旦购买的商品房出现“烂尾”这种最糟糕的情况,购房者所支付的大笔首付款和背负的银行贷款,将成为他们难以承受的重担。


如果法律支持购房者在购房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的情况下仍需继续向银行偿还贷款,那么这样的法律似乎与人们所期待的正义完全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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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自unsplash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情况作出(2019)最高法民再245号裁判文书,明确裁决:“烂尾楼”的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不用偿还银行贷款。


经过搜索发现,自2020年这一标志性判决作出以来,在裁判文书网中公开可查的案例中,该判决在2021年被引用了34次,2022年被引用了35次,而2023年截至目前被引用了3次。


虽然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但这一判决为类似案件的裁判尺度统一提供了极高的参考价值。特别是该案的裁判说理部分,对于合同的相对性、权利义务的对等性所体现的公平原则、格式条款的效力等相互之间存在的矛盾冲突进行了详细而合理的解释,并在此前提下作出了符合公众期待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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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高法民再245号民事判决书,图自裁判文书网



如果遇到商品房烂尾,

如何起诉?

购房者在遇到“烂尾楼”、“毒地”等事件时,可以采取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可以停止偿还银行的贷款,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起诉时,需要注意一些问题,例如将银行列为共同被告,同时提出解除房屋买卖(或预售)合同和借贷合同,并请求地产公司返还首付款和向银行偿还剩余贷款。此外,不宜直接请求地产公司返还全部房款。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2023年4月20日,《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开始施行,赋予了以居住为目的的购房者价款返还优先受偿权,这意味着购房者的合法权利得到了进一步的保护。


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十条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 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购房者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可以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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